我有个女儿在某单位当领导,亲戚们常来找我想通过我女儿的关系办到一些这样那样的事谋取利益。这样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吗?
律师解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上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下述情况:(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财物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财物的人讲取利益。其中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他人的职权,但是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仍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比如朋友、亲属等人情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仍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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