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办事收了钱,事儿没办成。现在对方说要告我,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吗?
律师解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是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如果收取钱财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仍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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