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欧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22-07-03 21:20:20 来源:庭立方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80号
一、案情简介
欧某某及其妻姚某被指控贩卖毒品,以贩养吸,非法谋取暴利,其中欧某某向上家购买毒品“开心水”、“K粉”“冰毒”等,再由其妻姚某贩卖给下家容某,容某向姚某多次购买毒品后再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经鉴定,在欧某某和姚某居住的房间内搜获疑似毒品冰毒1.1克,在欧某某身上搜获疑似毒品冰毒1.3克,咖啡因12.82克,在欧某某、姚某老家搜获疑似冰毒448.63克。
欧某某多次向上家购买毒品后交姚某贩卖给下家,同时还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开心粉”和“K粉”,除自己吸食外余下交姚某进行贩卖。
二、办案过程
拓安刑辩在侦查阶段就已接受委托,由于涉嫌的毒品数量比较大,而传说的贩卖次数也比较多,故,侦查阶段就只是会见和察看老家这个现场,以便心中有数。
审查起诉阶段,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移交给市检,市检经过审查后再指定给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被告人一直都只是承认自己买过几次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且否认老家搜出的448.63与自己有关,要求做无罪辩护,所以,我们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就量刑和检察院进行磋商。
一审阶段阶段,经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欧某某后,认为送检样品来源不明,且448.63克的毒品与欧某某无关,检察院指控欧某某构成,定性错误,决定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思路
1、侦查机关在欧某某老家(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街26)的卫生间上面顶层夹层搜查到的毒品冰毒的程序不合法,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的见是参与了现场勘查的照相人谢某某,而且,该毒品上未提取到欧某某的指纹等,无法确认该毒品与欧某某有关。
2、本案中侦查机关对欧某某家进行的搜查活动、对涉案物品的扣押和称量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法证明在欧某某、姚某家中以及欧某某身上发现的疑似毒品物品与本案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送检的样本来源不明,由此可得的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但因所持有的毒品为冰毒2.4克,咖啡因12.克,未达到的追诉起点——冰毒10克,应当不认定为犯罪。
四、办案结果
认定欧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六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办理毒品案件细节很重要,数量、次数均为判刑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院的裁量权、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均要考虑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往往要在众多证据和事实中,一一甑别和排除,抽丝剥茧,把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排除案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毒品对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敬请各位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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