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虚假信息
发布时间:2022-07-28 16:22:59 来源:肖辉 (最高人民法院) 载《人民司法》
《网络诽谤解释》首次定义了虚假信息的概念。谣言并不等同于虚假信息,谣言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没有根据的信息,在《辞海》中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从此可看出谣言的特征不在于虚假性,而在于不可靠性及未经证实性。而司法解释中的虚假信息,本质特征在于虚假性,要求有事实和证据证明信息是虚假的,或者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以普通社会公众来看明显是虚假的。虚假信息一般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虚假信息应该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而不能只是单纯的主观性评论。如果只有对事实的评价性观点,即使评论是带有偏见的,甚至是歪曲了客观事实,也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
其次,虚假信息的内容包括全部虚假和部分虚假,其中部分虚假要求对关键性信息进行了篡改,如事件的起因、政府处理的情况。如果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对细微末节或者不重要的环节进行了改编,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
最后,虚假信息应该与现实生活是有关联的。如果虚假信息与现实没有关联,则必定不会影响到现实的公共秩序,所以一般对于涉及历史人物或者历史事件的不实言论,不认定为虚假信息。
如彭某寻衅滋事案中,彭某编造的虚假信息有涉及其工作单位济南某商业银行的,有涉及单位工作人员的,都是编造的具体事实。编造的事实经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证部分内容是虚假的,另有部分内容是查无实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