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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22-08-09 15:48:40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7月4日—7月10日】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并发布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意见》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根本要求;《意见》指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意见》强调,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同时,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现配套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解读
2016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而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针对近年来司法解释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释明,对相关刑事政策与司法原则进行了强调,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行为定性方面,应准确把握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对是否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应综合考量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来认定;第二,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应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对于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对矿产品进行加工、保管、运输的,一般不从销赃数额中扣除成本支出;第三,在量刑方面,应充分关注考量对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在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指控的同时,应关注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鼓励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依法适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同时也支持各方依法达成调解协议,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
实时热点速递
NO.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本次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指导意义:第一,因偷越国边境犯罪通常伴随着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跨境犯罪行为,因此在惩处此类行为时应当注重发现遗漏犯罪情形;第二,应结合我国边境管理规定、我国与邻国签署的边境管理合作条约等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国境的内涵,准确认定境外边民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我国内地的行为性质;第三,在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我国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较大疫情防控压力的形势下,应准确评估偷渡行为、帮助运送偷渡行为以及伪造相关出入境证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依法惩治偷渡犯罪的同时也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让偷渡犯罪者罚当其罪。
NO.2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犯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条文加以修改,完善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选取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自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条文加以修改完善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犯罪。此次浙江法院发布的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典型性:第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非法售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严重威胁甚至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第二,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非法手段侵入网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系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第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已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色产业链,服务于后续诸如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第四,因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对该罪进行刑事惩处时应当要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NO.3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21年金融检察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21年金融检察典型案例,包括A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任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郑某某等人网络荐股型诈骗案;尤某某自洗钱案;李某某骗取贷款案;高某某、何某某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案;程某洗钱立案监督案;颜某某保险诈骗案;冷某某、陈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通过深入分析各类新型金融活动的本质特征,严格依法办理金融犯罪案件。
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典型案例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推进,金融业务业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深入,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犯罪手段更新、犯罪链条隐蔽、犯罪跨区涉众等新的变化。此次上海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投融资领域的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非法经营期货等案件,以及涉众金融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非法放贷、诈骗等案件,体现了上海检察机关深入分析各类新型金融活动的本质特征,严格依法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合理把握打击范围,最大限度保护民众合法权益。
【7月11日—7月17日】
NO.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家愈发重视反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家庭暴力”不仅在《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也对反家庭暴力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责任,更可能涉嫌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出台了《解释》,以期通过“人身保护令“的实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在刑事视角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人身保护令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获得了与“判决、裁定”同等地位的“确权”,这将强化刑法对于反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力度。
重大活动速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半年起诉涉黑恶犯罪5738人 严重暴力犯罪2537人
据了解,各地检察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坚持"严"的一手不放松,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犯罪5738人;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2537人。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上半年,不批捕13.9万人,不捕率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不起诉20.9万人,不诉率23.5%,同比增加9.1个百分点;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46.7%。
最高检:上半年起诉涉黑恶犯罪5738人 严重暴力犯罪2537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突出强调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罪不是一味从宽
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司法机关。在党的二十大即将胜利召开的下半年,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检察业务中?7月1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给出答案——就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作出具体部署。
最高检:突出强调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罪不是一味从宽。
【7月18日—7月24日】
NO.1 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持续向好,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2万人,同比下降51.2%;不捕13.9万人,同比下降21.3%,不捕率39.2%,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68.1万人,同比下降14.4%;决定不起诉20.9万人,同比上升55.7%,不起诉率23.5%,同比增加9.1个百分点。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等的办案质效均在不断提升,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类案问题与趋势问题也进行了总结与把握。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强化类案监督,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各类犯罪的社会防线。
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6.4万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代表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规律和趋势,其中涉及刑事领域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捕不诉率同比上升,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更加慎重地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同时对于轻罪更倾向予以非刑事处罚;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比例依旧占全部办理刑事案件总数的85%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从快办结,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刑事诉讼监督数量的增加,近年来检察机关愈发关注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纠正审判违法行为等职责的履行也逐渐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第四,对于未成年人涉罪行为,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对于能不逮捕的尽量不逮捕,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挽救,同时,综合运用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
NO.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共4件,分别为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约束惩治工作提供了案例参考与司法指引。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中有4起涉及刑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在污染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危险废物已经灭失的,可以通过进出库记录等间接证据依法查证危险废物的数量;第二,对于污染环境行为中,危险废物生产者在未核实处理者资质的情况下即将危险废物交付处理,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第三,在办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类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客观危害行为的评价,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环境污染的整治修复;第四,在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犯罪中,不仅要关注破环环境资源行为本身,同时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涉及黑恶势力,对其行为进行全面、充分评价。
最高检启动2022年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202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发布资讯,最高检2022年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已正式启动,本年度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将分批次进行。第一批由河北、湖北、山东检察机关组成的巡回检察组,于7月17日分别进驻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有关监狱,开展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的现场检察。本年度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将以刑罚执行作为工作重点,发现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通过查找分析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问题,反向检验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是否到位,注重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7月25日—7月31日】
NO.1 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2017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明显下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近年来单位犯罪呈现三方面主要特点:第一,从罪名分布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相对集中。第二,从涉案单位类型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占比超八成。第三,从刑罚情况看,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巨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
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从本次检察机关公布的数据来看,单位犯罪集中分布在虚开发票类犯罪、偷逃税款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类犯罪以及环境类犯罪中,大多由私营企业实施。近年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刑事犯罪开展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对于整改评估合格的企业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于整改评估无效的企业依法提起公诉。目前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成效明显,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广大市场主体在此制度下应重视企业的合规建设,在面临刑事风险时应积极配合合规整改,避免涉诉涉罪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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