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但面对毒品所带来的的高额收益,仍然有很多人选择铤而走险。除了主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析,为他人代买毒品而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代卖毒品是否构成呢
律师解答:
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仅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少量毒品的,不是贩卖毒品行为。但是,如果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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