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帮人购买毒品的行为类型、方式复杂,导致司法认定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比如,是否对帮人购买毒品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帮人购买毒品与加价贩卖毒品行为应怎样认定等等。
律师解答:
关于帮人购买毒品的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而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指出,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由此,帮人购买毒品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包括是否加价或变相加价)、为谁代购、代购毒品的数量、查获的环节(是在代购过程中,还是在运输过程中),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代购毒品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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