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外地户籍的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往往出于监管方面的顾虑,担心取保后无法执行,不愿作出决定。对此,新规也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地户籍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办案机关本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的,本地公安机关也可以执行,进一步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鉴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才可以认为是经常居住地,新规对没有经常居住地但有暂住地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在暂住地执行:
①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②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③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