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需要公检法做出特殊要求);
“特定场所”包括:
①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②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③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④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⑤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7)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需要公检法做出特殊要求);
“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特定人员”包括:
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②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③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④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8)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需要公检法做出特殊要求);
“特定的活动”包括:
①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②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③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④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⑤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