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违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或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2)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不能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于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实践中,一般都是这种处理。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缴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①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②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收保证金,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过审批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