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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优互动结构中推进少捕慎诉慎押

发布时间:2022-11-21 15:52:49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深化理解和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充分考虑其与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诉源治理等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的最优互动结构关系。

在最优互动结构中推进少捕慎诉慎押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实现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新期待新要求的时代需要,具有历史必然性。深化理解少捕慎诉慎押,不能着眼于少捕慎诉慎押本身,而要遵循历史的逻辑,从产生少捕慎诉慎押的全部历史条件中去理解。

  □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将其置于与前置历史条件的最优互动结构中,立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综合全案材料,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和羁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检察机关积极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既取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取决于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

  在最优互动结构中深化理解把握少捕慎诉慎押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实现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新期待新要求的时代需要,具有历史必然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深化理解少捕慎诉慎押,不能仅着眼于少捕慎诉慎押本身,而要遵循历史的逻辑,从产生少捕慎诉慎押的全部历史条件中去理解。从法律层面看,深化理解和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充分考虑其与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诉源治理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的最优互动结构关系,并在这一最优互动结构中寻求自身发展的路径。

  首先,立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深刻理解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实质和内涵。少捕慎诉慎押的产生,一方面,直接源于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趋势,而犯罪轻罪化趋势的形成,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刑法立法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作为新时代司法程序改革的主导路线,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以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正是这一背景性改革的产物。统合上述各方面引致少捕慎诉慎押产生的历史条件,不难发现,其共通点都落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上。因此,必须立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在与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诉源治理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最优互动结构中深刻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慎押。

  其次,立足“刑事一体化”,深刻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在刑事诉讼和犯罪治理中的价值地位与功能。目前,“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统合刑法内外资源、关注刑罚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刑事法观念和方法,正因其契合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时代改革而愈来愈受到社会重视。深刻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必须立足“刑事一体化”思维和方法,将其置于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大局中,以依法能动履职作为基本方式,统合刑法内外资源,全面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兼顾个人家庭利益、单位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以及风俗民情、社会共识,最终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在最优互动结构中更加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

  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将其置于与历史条件的最优互动结构中,立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综合全案材料,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和羁押。具体而言,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依据“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价,严格解释“社会危险性”,最大限度控制逮捕“入口”。社会危险性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评判是否逮捕、起诉和羁押的一项法律要件,其核心要义在于从涉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内在实质进行分析研判,“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危险性评价。一是,以社会危险性评价作为衡量逮捕必要性的内涵标准,以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所不能防止的现实和紧迫的具体危险作为衡量逮捕必要性的外延标准,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二是优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调查,制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方法,全面合理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与情节、认罪认罚及犯罪前后相关表现等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科学、精准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避免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轻重来简单区分。三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社会调查、值班律师制度等,引导公安机关严把拘留和报请逮捕的条件,实现“关口前移”,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

  依据社会危险性情势变化,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及时性、精准性和科学性,畅通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出口”,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在第16条、第17条和第36条还将原实践中妨碍取保候审适用的暂住地执行、异地执行、严重疾病与“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纳入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究其目的,即是要将社会危险性之外的妨碍取保候审适用的客观因素排除在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之外。因此,对于已经逮捕的案件自逮捕之日至案件判决期间,应严格依据社会危险性情势变化,全程化、动态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防止错误羁押、违法羁押和不当羁押。

  遵循“刑事一体化”思维和方法,着眼于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大局,科学运用不起诉裁量权。作为案件轻重分离的法定机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目前还须进一步拓宽。一是遵循“刑事一体化”思维和方法,从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大局看待、评价个案处理结果,避免就案论案的局限性,实现个案处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二是对于起诉与否存在争议的案件,应综合审查不法事实、责任、预防必要性等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全面审视追诉的必要性和不追诉的适当性,平衡检察环节积极有效化解矛盾与法院终审处理矛盾的优劣,进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由此实现高质量“慎诉”。有些特殊案件,还要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重要因素,如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起诉的公共利益,就要尽量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积极大胆作出不起诉决定,绝不能仅仅因为案件双方矛盾没有被化解而机械地作出起诉决定。四是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简单地以轻罪和重罪区分从宽和从严,进而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对于重罪,在突出“严”的同时,对一些个案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可以能动适用不起诉。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教化”功能,实现少捕慎诉慎押价值最大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少捕慎诉慎押,充分发挥其“德治教化”功能,消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并据此依法能动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助推良法善治。一是在扩大对交通肇事,因邻里纠纷、感情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初犯、偶犯的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检察监督和矛盾化解过程,注重以法隆德,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合理赔偿,做好矛盾化解和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彰显道德取向。二是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将阐释法律规定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充分考虑地缘、血缘、亲情等因素,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由此将法律专业评价和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进而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为一体,既彰显法律适用的公正严谨与司法理性,同时又传递司法的良知和温度,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合法,又合理,还合情。

  (作者为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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