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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中的两个刑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27 16:29: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电影《秘密访客》上映后引发广泛的好评和讨论,观众惊叹于郭富城、段奕宏的精湛演技、故事情节的曲折离奇、鲜明人物树立的戏剧冲突,以及导演深刻的社会洞察力等。事实上,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部电影反映出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值得去探讨。

汪楚祺作为富家子弟,入读贵族学校。由于从小失去母亲受到其父汪先生的百般宠溺,导致其恃宠而骄,在学校与其他富家子弟一起,经常欺凌家境稍弱的陈小齐。从整部影片的剧情来看,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是整个故事的导火索。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与之相关的电影作品也有不少。据一项对全国13346名中小学生参与的调研结果显示,19.9%的学生会卷入校园欺凌事件,其中受欺凌者占16.2%,欺凌者占0.9%,既是欺凌者又是受欺凌者的占2.8%;每起校园欺凌事件中,80%以上的学生对此知情。“刑罚无法改造人性,但它可以遏制邪恶”,对于未成年人亦是如此。从刑法学视角分析,校园欺凌行为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绕不开刑事责任年龄和所涉犯罪的认定两个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目前,就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路径,崇尚乐观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例如,德国、意大利规定为14周岁,法国规定为13周岁。推崇现实主义的英美法系则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甚至不进行规定,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例如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两个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苏格兰司法区则是8周岁;而美国有30多个州并未进行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低龄化的严峻形势,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调整为十二周岁,并将追诉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权仅赋予最高检察机关,这既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现实犯罪形势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方针,反映了国家在修改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时的审慎态度。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则规定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干预或由公安机关采取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校园欺凌所涉犯罪的认定

校园欺凌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用肢体、语言和网络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压、侮辱。结合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可分为侵害财产型校园欺凌、身体伤害型校园欺凌、精神损害型校园欺凌三大类,所涉罪名如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强奸罪等。然而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校园欺凌中涉及的行为主体和危害结果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导致很多校园欺凌行为虽给被欺凌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却未能给予欺凌人刑事处罚。以身体伤害型校园欺凌为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依据被欺凌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而现实中,很多欺凌行为造成的损害尚未达到伤残等级,故难以将其认定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应规定,向他人实施暴力手段,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身体摧残和心理损伤的,即构成犯罪。

校园欺凌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集法律、道德和教育于一身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刑罚的方法并不能实现根治。因此需要法律和社会层面综合施策加以应对。具体而言,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有关防治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由刑罚、治安行政处罚和教育监管多位一体的法治化体系;社会层面,学校、家庭及政府相关机关应当积极探索防范及应对机制,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创“无欺凌教育”,让每个孩子都生活在阳光之下。(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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