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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罚执行的大门再加“安全锁” ——南京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纪实

发布时间:2022-12-14 15:05: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自去年12月《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发布以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文件,从审理、定案、卷宗管理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守住刑罚执行的大门。

  秉承以往,南京中院严把减刑、假释质量关,让犯罪分子各领其罚且执行到位。2021年,该院共核查辖区内近三十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万余件,无一进入纠错环节;县处级以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备率100%,2019年以来无一例被上级法院指令重审。

  “刑事执行上如果走样变形,再公正的司法判决也会黯然失色,只有守住减刑、假释‘关口’,才能挺正义、立正气、安民心。”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说。

  庭审创新,减不减在庭上决定

  2022年5月10日,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指派的公职律师首次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公职律师针对丁某某的主客观改造表现全面举证,一一回应检察员的监督意见,并说明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理由。合议庭在对丁某某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积分情况、奖惩情况、岗位安排、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主观悔罪表现等作翔实的法庭调查后,最终采纳执行机关的意见,宣告裁定减刑7个月。

  公职律师出庭,是南京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创新。“公职律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庭上宣读报请建议、依法规范举证质证、积极回应检察意见、充分说明减刑假释依据,提高了出庭代表履职能力,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可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南京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爱君说。

  自今年5月开始,南京中院重点针对事实证据存疑、公示收到异议、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等案件,加大公职律师出庭适用力度,使之成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全面加强实质化审理的程序机制。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证人出庭机制,尤其是关键证人。“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证人、鉴定人以及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并不必然参加庭审,导致审判活动达不到类似刑事案件‘控辩对抗’的庭审效果。”南京中院刑三庭庭长方红说。为此,南京中院创设证人出庭制度,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要从罪犯的分管民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中随机选定证人出庭作证。今年以来,已有149件减刑假释案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公职律师出庭履行职务。

  不仅如此,南京中院还全面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范围,将所有假释案件、因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案件、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等均纳入开庭审理范畴,让证据出示在庭上、事实查明在庭上、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结论形成在庭上。

  “罪犯能不能减刑、减多长时间,不是个人能说了算,也要开庭审理,看证据看罪犯的悔罪表现。”江苏省人大代表李永侠在旁听南京中院一起减刑案件公开庭审后点赞。

  从严“安检”,守住刑罚执行大门

  2022年10月,某监狱向南京中院呈报罪犯张某减刑七个月。法官在初步审查时发现,张某2019年上半年自我鉴定及改造小结的书写笔迹与其他年份自书材料的书写笔迹存在明显差异,对该部分材料是否为罪犯本人书写产生怀疑。为查清事实,法院向监狱和检察机关通报这一情况并决定开庭进行审理。

  经开庭查明,张某2019年7月、8月因劳动致右手腕肿痛,未申请就医,自行领取膏药敷贴,擅自找他犯代书该时段自我鉴定及改造小结,事后亦未向监狱汇报。鉴于张某对思想改造存在认识误区、未认识到自书材料的重要性,抱有侥幸心理,庭审中,法官对张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

  “法官,我知道错了,我会深刻地反省和检讨,并承担责任后果。今后,一定重视主观改造。”罪犯张某当庭忏悔。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极强的封闭性,罪犯的日常生活、现实表现、思想改造等外人难以知晓,这种信息来源的单一性,使法官无法审查材料之外的内容。

  聚焦这些难点,南京中院打破审理程序的闭合性,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如罪犯考核分数的由来及其合理性等,既注重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注重庭外调查对疑问证据的核实。

  2022年4月1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王某某减刑案。执行机关浦口监狱根据罪犯悔过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先后获得表扬4次,因该犯前科劣迹较多,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被执行机关缓报减刑一次。

  审理中,罪犯王某某向执行机关提出两份涉及其领取低保的材料,用于证明其经济困难,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较弱。为核实上述两份材料,法官到罪犯家庭所在地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其家属在王某某服刑期间,仍违规领取王某某的低保金,经教育,其对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低保金有充分认识和悔改表现。

  综上,法院认为,该罪犯虽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所犯罪刑涉及民生住房事项,情节恶劣,且其家庭存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低保金行为,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多方联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合力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材料是否包含下列内容:(1)减刑、假释建议书;(2)减刑、假释案件申报表;(3)减刑、假释审核表……在南京中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中,对于执行机关应当移送的材料,文件用16条清单目录一一予以明确,一目了然。

  这份全省首创的“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要素目录”,以清晰化条目全面系统指引刑罚执行机关案卷材料收集制作全流程。“有了这份要素目录,我们知道法院需要哪些材料,重点审查什么,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提升了执行机关的举证能力。”浦口监狱民警顾青青说。

  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要素清单是南京中院推动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权向司法属性回归,形成对罪犯改造合力的实践探索。

  南京中院辖区有7所监狱,减刑、假释案件量大,报减罪犯类型多样、情况复杂,且罪犯原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法定量刑情节等差异较大。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既需要明确法院审判的中心与主导地位,又需要各方通力协作。

  南京打出“组合拳”,推出联动大招:

  ——会同监狱、检察院常态化推进同堂培训和实务研讨,联合开展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等培训会10余场。定期编写《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工作专刊》,以全市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中所关注的不同侧重点为主题,精选亮点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优秀文书等予以刊报,增进辖区各相关单位经验交流,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水平提升。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执行、检察、社矫等相关单位会商案件共性争议问题,统一认识,消弭分歧。近年来,共征集参会单位问题、意见、建议300余条,经会商后提出明确解决方案120余条,推动南京地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理念和标准的统一。

  ——建立质量考评机制。对辖区内各监狱年度呈报材料质量进行细化点评,形成《南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质量考评》,以制度推动法执双方深入配合,共同提升案件呈报质量及审理质效,该项工作举措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法院、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三方主体厘清职能定位,各方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实现1+1>2的效果。(赵兴武 栗娟 隋文婷)

自去年12月《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发布以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文件,从审理、定案、卷宗管理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守住刑罚执行的大门。

  秉承以往,南京中院严把减刑、假释质量关,让犯罪分子各领其罚且执行到位。2021年,该院共核查辖区内近三十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万余件,无一进入纠错环节;县处级以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备率100%,2019年以来无一例被上级法院指令重审。

  “刑事执行上如果走样变形,再公正的司法判决也会黯然失色,只有守住减刑、假释‘关口’,才能挺正义、立正气、安民心。”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说。

  庭审创新,减不减在庭上决定

  2022年5月10日,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指派的公职律师首次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公职律师针对丁某某的主客观改造表现全面举证,一一回应检察员的监督意见,并说明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理由。合议庭在对丁某某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积分情况、奖惩情况、岗位安排、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主观悔罪表现等作翔实的法庭调查后,最终采纳执行机关的意见,宣告裁定减刑7个月。

  公职律师出庭,是南京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创新。“公职律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庭上宣读报请建议、依法规范举证质证、积极回应检察意见、充分说明减刑假释依据,提高了出庭代表履职能力,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可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南京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爱君说。

  自今年5月开始,南京中院重点针对事实证据存疑、公示收到异议、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等案件,加大公职律师出庭适用力度,使之成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全面加强实质化审理的程序机制。

  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证人出庭机制,尤其是关键证人。“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证人、鉴定人以及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并不必然参加庭审,导致审判活动达不到类似刑事案件‘控辩对抗’的庭审效果。”南京中院刑三庭庭长方红说。为此,南京中院创设证人出庭制度,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要从罪犯的分管民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中随机选定证人出庭作证。今年以来,已有149件减刑假释案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公职律师出庭履行职务。

  不仅如此,南京中院还全面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开庭范围,将所有假释案件、因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案件、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等均纳入开庭审理范畴,让证据出示在庭上、事实查明在庭上、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结论形成在庭上。

  “罪犯能不能减刑、减多长时间,不是个人能说了算,也要开庭审理,看证据看罪犯的悔罪表现。”江苏省人大代表李永侠在旁听南京中院一起减刑案件公开庭审后点赞。

  从严“安检”,守住刑罚执行大门

  2022年10月,某监狱向南京中院呈报罪犯张某减刑七个月。法官在初步审查时发现,张某2019年上半年自我鉴定及改造小结的书写笔迹与其他年份自书材料的书写笔迹存在明显差异,对该部分材料是否为罪犯本人书写产生怀疑。为查清事实,法院向监狱和检察机关通报这一情况并决定开庭进行审理。

  经开庭查明,张某2019年7月、8月因劳动致右手腕肿痛,未申请就医,自行领取膏药敷贴,擅自找他犯代书该时段自我鉴定及改造小结,事后亦未向监狱汇报。鉴于张某对思想改造存在认识误区、未认识到自书材料的重要性,抱有侥幸心理,庭审中,法官对张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

  “法官,我知道错了,我会深刻地反省和检讨,并承担责任后果。今后,一定重视主观改造。”罪犯张某当庭忏悔。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极强的封闭性,罪犯的日常生活、现实表现、思想改造等外人难以知晓,这种信息来源的单一性,使法官无法审查材料之外的内容。

  聚焦这些难点,南京中院打破审理程序的闭合性,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如罪犯考核分数的由来及其合理性等,既注重庭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注重庭外调查对疑问证据的核实。

  2022年4月1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王某某减刑案。执行机关浦口监狱根据罪犯悔过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先后获得表扬4次,因该犯前科劣迹较多,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被执行机关缓报减刑一次。

  审理中,罪犯王某某向执行机关提出两份涉及其领取低保的材料,用于证明其经济困难,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较弱。为核实上述两份材料,法官到罪犯家庭所在地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其家属在王某某服刑期间,仍违规领取王某某的低保金,经教育,其对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低保金有充分认识和悔改表现。

  综上,法院认为,该罪犯虽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所犯罪刑涉及民生住房事项,情节恶劣,且其家庭存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低保金行为,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多方联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合力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材料是否包含下列内容:(1)减刑、假释建议书;(2)减刑、假释案件申报表;(3)减刑、假释审核表……在南京中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中,对于执行机关应当移送的材料,文件用16条清单目录一一予以明确,一目了然。

  这份全省首创的“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要素目录”,以清晰化条目全面系统指引刑罚执行机关案卷材料收集制作全流程。“有了这份要素目录,我们知道法院需要哪些材料,重点审查什么,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提升了执行机关的举证能力。”浦口监狱民警顾青青说。

  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要素清单是南京中院推动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权向司法属性回归,形成对罪犯改造合力的实践探索。

  南京中院辖区有7所监狱,减刑、假释案件量大,报减罪犯类型多样、情况复杂,且罪犯原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法定量刑情节等差异较大。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既需要明确法院审判的中心与主导地位,又需要各方通力协作。

  南京打出“组合拳”,推出联动大招:

  ——会同监狱、检察院常态化推进同堂培训和实务研讨,联合开展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等培训会10余场。定期编写《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工作专刊》,以全市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中所关注的不同侧重点为主题,精选亮点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优秀文书等予以刊报,增进辖区各相关单位经验交流,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水平提升。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执行、检察、社矫等相关单位会商案件共性争议问题,统一认识,消弭分歧。近年来,共征集参会单位问题、意见、建议300余条,经会商后提出明确解决方案120余条,推动南京地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理念和标准的统一。

  ——建立质量考评机制。对辖区内各监狱年度呈报材料质量进行细化点评,形成《南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质量考评》,以制度推动法执双方深入配合,共同提升案件呈报质量及审理质效,该项工作举措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法院、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三方主体厘清职能定位,各方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实现1+1>2的效果。(赵兴武 栗娟 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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