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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着公司名义的“高层办公”群忽悠 财务总监把几百万转给骗子

发布时间:2023-01-10 来源:正义网

如果你是公司财务人员,突然被领导拉进公司“高层办公”群并指令你转账,你会转吗?两个财务人员就因轻信QQ群内的“领导”指令,各自被骗20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29日,某电缆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长”的一封邮件,让其加入指定的“高层办公”QQ群,并把财务总监尹某拉入群聊。因工作需要,公司经常临时建群,尹某以为这次领导建群同样是工作需要,且群内“董事长”“总经理”等人都是实名,便没有仔细核实。进群后,尹某看到“董事长”和“总经理”每天都在讨论公司正在签订的项目。

2021年8月的一天,“董事长”在群里发了一张单据,让尹某跟进一笔款项到账情况,并要求尹某把公司账上的可用余额情况发到群里。尹某没有怀疑,一一照做。后“董事长”又在群里发了几次指令,尹某均及时回应。

几天后,“董事长”在群里询问“总经理”:“项目今天能不能签下来?这个项目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总经理”回复,“对方说,合同款到位马上签。”不一会儿,“董事长”在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尹总监,马上转231万元到指定账户。”

收到信息后,尹某既没有按流程找领导签字,也没有去董事长办公室当面证实,便将231万元转到了指定账户。随后,“董事长”又要求尹某再转165万元。

此时,尹某终于察觉出异常,便在群里问:“董事长,我的办公室在几楼?”此话一出,“董事长”没有回答,马上解散了群。尹某见状,赶紧打电话给董事长确认,结果发现被骗,于是立即报了警。

就在尹某被骗的同一天,另外一家公司财务负责人蒋某也以同样的方式被骗,转账了272万元。蒋某操作成功后,该公司董事长收到银行通知,这才发现被骗。

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发现两家公司被骗资金均转入同一个账户“某文化传媒公司”。2021年8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某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对诈骗情况并不知情,其注册公司是因为通过网络认识的华某(另案处理)声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前提是黄某需要去内蒙古办理公司开户和对公账户。2021年7月,远在缅甸的华某通过远程指挥,让素未谋面的下线王某带着黄某去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并向王某预先支付差旅费,承诺事成之后再给好处费。其间,王某用黄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电话卡,并寄到华某指定的地址。公司注册手续办好后,华某嘱咐王某把材料藏于指定宾馆内,称安排人取,并让王某离开内蒙古。王某均遵照执行,直至案发。

2022年8月,宜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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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公司财务人员,突然被领导拉进公司“高层办公”群并指令你转账,你会转吗?两个财务人员就因轻信QQ群内的“领导”指令,各自被骗20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29日,某电缆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长”的一封邮件,让其加入指定的“高层办公”QQ群,并把财务总监尹某拉入群聊。因工作需要,公司经常临时建群,尹某以为这次领导建群同样是工作需要,且群内“董事长”“总经理”等人都是实名,便没有仔细核实。进群后,尹某看到“董事长”和“总经理”每天都在讨论公司正在签订的项目。

2021年8月的一天,“董事长”在群里发了一张单据,让尹某跟进一笔款项到账情况,并要求尹某把公司账上的可用余额情况发到群里。尹某没有怀疑,一一照做。后“董事长”又在群里发了几次指令,尹某均及时回应。

几天后,“董事长”在群里询问“总经理”:“项目今天能不能签下来?这个项目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总经理”回复,“对方说,合同款到位马上签。”不一会儿,“董事长”在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尹总监,马上转231万元到指定账户。”

收到信息后,尹某既没有按流程找领导签字,也没有去董事长办公室当面证实,便将231万元转到了指定账户。随后,“董事长”又要求尹某再转165万元。

此时,尹某终于察觉出异常,便在群里问:“董事长,我的办公室在几楼?”此话一出,“董事长”没有回答,马上解散了群。尹某见状,赶紧打电话给董事长确认,结果发现被骗,于是立即报了警。

就在尹某被骗的同一天,另外一家公司财务负责人蒋某也以同样的方式被骗,转账了272万元。蒋某操作成功后,该公司董事长收到银行通知,这才发现被骗。

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发现两家公司被骗资金均转入同一个账户“某文化传媒公司”。2021年8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某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对诈骗情况并不知情,其注册公司是因为通过网络认识的华某(另案处理)声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前提是黄某需要去内蒙古办理公司开户和对公账户。2021年7月,远在缅甸的华某通过远程指挥,让素未谋面的下线王某带着黄某去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并向王某预先支付差旅费,承诺事成之后再给好处费。其间,王某用黄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电话卡,并寄到华某指定的地址。公司注册手续办好后,华某嘱咐王某把材料藏于指定宾馆内,称安排人取,并让王某离开内蒙古。王某均遵照执行,直至案发。

2022年8月,宜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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