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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侵犯儿童未遂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3-02-15 17:32:27

老师侵犯儿童未遂判几年

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过一些幼儿园虐童事件,例如较为出名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其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吃不明药片等虐待行为,以及一些中学老师性侵学生的事件,这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那么,老师侵犯儿童未遂判几年?
律师解答:
根据老师侵犯对象不同,实施的行为不同,认定的犯罪有所不同:
1.故意与明知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2.老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涉嫌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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