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夏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监督办案+诉源治理”的方式,不仅让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净化了药品销售市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9月,该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线索。经审查刑事侦查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和侦查人员座谈等方式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15日,夏某网购1200瓶无标识的某品牌消毒产品抑菌乳膏和经络疏通乳膏后,随意标识为“神奇九毒抑菌膏”“神奇九毒筋骨膏”,虚夸为“民间秘方”“祖传秘药”,宣称可治疗头疼、前列腺炎、椎骨病等,在辖区多家农贸市场进行兜售。
经查实,夏某共售出996瓶,销售价款3800元。该院经审查认为,夏某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在集贸市场销售,属于销售假药行为,已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该院召开视频听证观摩会,邀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等参加,以认定销售假药的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系数为焦点进行听证。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夏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公益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意见。
2022年12月6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14万元。2022年12月26日,检察官在法庭上围绕假药认定、法律责任、维权途径等开展法庭教育,旁听人员对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有了深刻认识。
2023年1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六个月,并处7600元,同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14万元。
在办案的同时,针对辖区集贸市场存在销售膏药、中药饮片等药品违法行为,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开展农贸市场、集市药品销售专项治理,净化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相关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3月14日,该院公益诉讼干警对辖区各集贸市场跟进调查时发现,辖区集贸市场均无再销售膏药、中药饮片以及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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