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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28 13:36:56

什么是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违法行为会带来哪些影响?了解其相关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此类犯罪。

【律师解答】

成立非法吸收公总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关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这几种情形:基金未备案、针对不合格的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宣传范围与对象扩大而转化为公开宣传基金产品、穿透核查后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譬如一名股东或合伙人代持有多人资金的代持股行为)、委托没有资质的代销商进行代销、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变相允诺给予固定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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