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犯人体检时不能进行以肛检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犯人的身心健康和尊严,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造成二次伤害。唯一例外的情况是非肉体猥亵案件需要检查。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理原则和具体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警方或司法机关人员应当遵守程序规范,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包括对未成年做必要的体检检查。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犯人体检时不能进行以肛检为主要方式的检查。该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二次伤害和侵害其尊严的行为。唯一例外是非肉体猥亵案件,因为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受害人是否遭到性侵等不正当行为。综上所述,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禁止对其实施滥用刑事强制手段或不必要的检查措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警方或司法机关人员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询问调查,并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对嫌疑人进行量刑,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