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旅店卖小姐行为涉及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上,并处。
【律师解答】
在中国大陆地区,妓院或性质类似机构均为非法经营。因此,如果开旅店卖小姐,则涉及到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开旅店卖小姐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较重的惩罚。具体来说,被判组织卖淫罪的人员一般包括嫖客、妓女、经营者等角色,他们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还要依法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关闭违法经营场所等处罚措施。因此,建议开旅店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严禁从事或者默许卖淫等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不法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做好取证和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