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五年内再犯主观恶性加重,但量刑不应超出原判决幅度;若未超过原判幅度,一般按照新罪判刑。如超过原判幅度,需重新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作为新罪处罚依据。同时,五年限制期的起止时间的确定也有讲究。
【律师解答】
在中国,同案五年内再犯是中一个特殊的概念,指被判有罪后,在五年时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各级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同案犯罪及其之间的因果、连带等关系予以考虑,如同案犯罪主观恶性加重,可予以相应惩罚。但应当注意,对于同案五年内再犯的裁量,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对于刑期的确定,不应超出原判决幅度。即虽然该犯罪行为是同案五年内再犯,但对于原来判决的刑期,应当在不超出幅度的情况下再次裁量并宣判。其次是若该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五年限制期内,但未超过原判决量刑幅度,则按照新罪分别判处相应刑事责任。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在同案前后的犯罪中可能存在多个罪名,因此在量刑时需要区分处理。最后是若该犯罪行为超过了原判决的刑期或者幅度,则需要重新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作为新罪的处罚依据,并根据新罪认定罪名和量刑幅度进行判决。同时,在确定五年限制期的起止时间时,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计算,以免影响后续的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