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未抵是一种涉及财务造假的行为,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可以被视为,构成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数额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法律分析】
虚开未抵是指企业在进行虚假账务处理时,虚构或夸大收入或减少支出的情况。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通过虚开未抵的方式,企业可以在外界看来获得更多资金,但实际上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从刑法角度来看,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未抵行为中存在着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同时行为人也需要具有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虚开未抵的行为能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数额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具体情节具体分析。另外,如果虚开未抵是一种单纯的违法行为而非构成犯罪,其刑事责任则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这需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