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绝命毒师案”终审:撤销涉毒罪名,改判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3-05-25 16:08:49 来源:正义网

  武汉“绝命毒师案”终审宣判:撤销涉毒罪名,改判非法经营罪

  被媒体称为“绝命毒师”案的张正波涉毒案,有了终审结果。

  5月25日,张正波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日前收到湖北高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该案4名涉案人员之前被认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非法经营罪,其中张正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该案中,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湖北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明确,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精神药品,才属于毒品。

  美剧《绝命毒师》讲述了一名化学老师制造毒品的犯罪故事。张正波是海归博士后,案发时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被控涉毒犯罪的张正波因其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毒品与非毒品之争

  案卷材料显示,2005年起,张正波和大学同学杨朝辉设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凯门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精神药品在该公司被编为“4号”产品。

  武汉中院2017年3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提到,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朝辉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4名被告人中,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刑罚最高为死缓,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张正波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后,2018年4月25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27日,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

  2019年6月20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仍认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但此次重审更改了刑期。法院认定,因4人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依法进行从轻改判。其中,张正波刑期由原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张正波等人对该判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张正波及其辩护律师朱明勇、刘长认为,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张正波公司生产的“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终审:原审定罪不准,导致量刑不当

  朱明勇提供的2023年5月10日湖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湖北高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案4名上诉人均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湖北高院表示,经查,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

  湖北高院认为,武汉凯门公司从成立之初即开始进行药品的研发、制造、销售。2014年1月1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布后,武汉凯门公司制造、销售的部分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杨朝辉、张正波为了获取利润,仍继续组织生产、销售列管的精神药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做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

  湖北高院认为,武汉凯门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4名上诉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并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终审判决撤销此前涉毒罪名,改判4人为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刑8年到13年不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