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三明5月26日电(通讯员杨静 吴凯)陈某是一名计算机编程爱好者,为了获取网络广告费,竟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日前,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提起,法院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八个月,一年,并处人民币1万元。
2019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搭建影视作品播放网站和软件。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陈某利用网络技术盗用电影、连续剧、综艺等各类影视作品资源,加载至其开设的网站和关联网站的影视App上供他人点击播放下载,并在网站内设置广告服务和赞助链接。2021年2月,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陈某在网站内提供侵权影视作品共计1546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共计1546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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