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刑前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可以算在判刑时间里的,若被判处,则拘留一日折抵一日。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分析】
判决所判处的是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事拘留也属于羁押,所以在做出判决之前被拘留的,拘留的时间也计算在刑期之内。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是可以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我国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的羁押性质所计算的刑期是不同的,对于管制可以按照一日抵刑期两日处理,对于拘役可以一日抵一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