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一男子网络猥亵多名女童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23-06-01 17:09:48 来源:正义网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文字查看详情),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冒充女生加好友
网络猥亵多名女童
1982年出生的张某某,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被判处2年8个月。
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一些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
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3年2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认为,其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主观恶性极大 应从严惩处
关于量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
关于犯罪性质,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该当何罪?
张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
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犯罪不同,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
我国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亦对网络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以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以诱骗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还系同类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现实空间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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