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内容和范围、服务的对象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犯间谍罪、资敌罪的行为人,为敌人服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意直接为其服务的,其主观恶性较之本罪为大。从后果上看,本罪的行为结果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定区别。
更多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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