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指执法机关违背法律的规定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分子代之以追究行政罚款责任的一种错误做法。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法不依”的具体表现,违反了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那么以罚代刑犯的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
1.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4.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