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执行制度和机制中的保障部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质效必然有利于促进刑事制裁目标的实现。
优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系统思维与问题意识
时延安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强化系统思维和问题意识,有利于全面而深入地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深化对刑事执行和刑事检察政策目标的理解,有利于发现并解决真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当中。
刑事执行制度及机制是整个刑事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复杂却又最不为公众所了解的组成部分。罪治理的角度看,刑事制裁的目标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人,而且也要积极促使犯罪人尊法守法。刑事执行活动就是具体实现刑事制裁目标的过程,而检验刑事制裁目标能否实现,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刑事执行能否促进犯罪人的改善,将这一目标实现程度指标化,就是看再犯率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刑事执行质效是评价整个刑事法制运行状况的一个“晴雨表”,也是评价刑事法制发展水平的一个主要的“观测点”。毫无疑问,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执行制度和机制中的保障部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质效必然有利于促进刑事制裁目标的实现。
树立刑事执行检察系统思维方法
优化刑事执行检察的制度和机制,应重点解决方法论问题,即如何寻求科学、准确发现问题,全面、深入分析原因以及提出合理、妥善解决方案的方法。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上的短板就是定量难,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所面对的问题更为复杂,考量要素多,变量也多,且容易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影响。由于定量研究难,传统研究方法较少,因而在对问题的定性研究上也会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对于“大问题”,在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刑事检察工作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必要且准确的定量分析,在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就难免出现误判、失准的情况。从目前的工作机制看,刑事执行检察的即时监督和动态监督还难以充分实现。在这一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形成突破性发展,必须要解决方法论问题。解决方法论问题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思维方法。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既要提高系统思维能力,又要培养敏锐的问题意识,进而促成在宏观问题上的把握能力与微观问题上的洞察能力的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一论断就是强调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应善于运用系统思维方法。运用系统理论分析,如果刑事法制可以被视为一个大系统的话,刑事执行就是一个小系统,小系统置于大系统之内,必然受到大系统以及大系统内其他小系统的影响乃至制约。刑事执行检察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小系统,一方面其属于刑事检察系统,另一方面又属于刑事执行系统;比较而言,对于前一个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具有内部性,即其属于刑事检察的主要工作事项,对于后一个系统,其具有外部性,就是这项工作本身不是典型的刑事执行活动,而是监督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运行。以系统思维审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能清晰地认识这项工作的法律定位、职权行使范围以及受制约条件。
运用系统思维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
同样,基于系统思维进行观察,在法律定位和受制约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质效,就要思考如何优化可运用资源的配置并借助其他相关“系统”的力量来解决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率,重点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解决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的问题?任何形式的监督,都会面临违法违纪信息获取难的问题,而刑事执行监督的外部性特征也决定了其获取刑事执行尤其是较为封闭刑事执行活动信息的难度较大。二是如何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办案能力?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短板,而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刑事执行监督业务也有其独特情况,因此,对干警的专业化水平要求非常高。三是如何评价和检验刑事执行检察的质效?刑事执行检察与刑事执行目标具有一致性,即确保罪犯能够受到应得的惩罚和积极的改造,因而评价和检验两者的质效具有一致性,其中作为核心的判断因素之一就是再犯率;只有再犯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说明刑事执行系统运转是有效的,而作为监督力量的刑事执行检察也是有效的。
解决这三个问题,运用系统思维考察,会认识到刑事执行监督的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内部性问题,就是系统内部影响职能充分发挥的机制短板,需要通过提升检察干警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机制的效能加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就是系统外部影响职能发挥的制度和基本工作机制的各种因素,需要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加以解决。从系统内部、外部关系分析,解决信息获取能力短板,首先要实现与被监督单位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例如,对减刑适用的监督,仅仅放在对法院适用减刑环节的监督是不够的,应当考虑向前延伸,即及时了解罪犯的执行情况,通过数据分析的形式了解罪犯的悔过和改造程度。如此,就需要与监狱部门形成全面、有效的数据分享机制。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能力,是一个典型的内部性问题,但也受外部性问题影响,一方面在专业人才选拔、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要获得更多资源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专业能力培养也需要不断获得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信息化技术方面的支持。简单地说,如何“选好人”“用好人”,内部挖潜固然重要,而人才的专业化提升却需要大量的外部性因素给予支持。建立科学、准确的刑事执行检察质效的评价机制,应当综合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的目标进行完善,因而有必要将罪犯的再犯水平作为重要指标。通过再犯总体规模和个案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刑事执行的短板。例如,目前一些地方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不佳,存在人力不足、机制不配套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控制再犯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在这方面着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与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收集结合起来,以矫正对象的再犯率、违法率作为检验社区矫正质效的基本依据,同时也将其作为检验社区矫正执行监督质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与此同时,基于系统思维也必然要重新思考刑事执行这个系统,从刑事法制完善的角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进而将刑事执行制度和规范一体化、协调化,并思考刑事执行事权的统一化问题。
提升系统思维能力,有利于全面把握各个系统、子系统的运行状况,有利于发现制度和机制存在的短板,有利于一体化地解决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不过,系统思维侧重于体系化思考,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考察,而面对并解决实践难题,还必须要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提升这项工作的质效,也需要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即能够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并提炼真问题,能够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形成过程。刑事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往往在个案中显现,并通过分析类案发现问题形成的原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是如此。毛泽东同志曾指出,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通过发现实践中存在的各类矛盾来发现并识别真问题,也是一种正确的认识方法。按照这个思路分析,法律实践问题一般就围绕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等方面形成并展开。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也就是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突出表现在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刑事执行监督活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等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有些矛盾是长期存在并动态变化的,有些矛盾是时而且反复出现的。长期存在的问题,往往与影响制度和基本工作机制的约束条件有关,例如,资源的有效性必然会影响到机制的运转效能。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来讲,其约束条件还包括法律制度本身,一方面任何刑事执行监督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及合法的授权,另一方面刑事执行监督活动也要受到相应的监督。从这个角度看,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要重点考虑如何完善法律以及进行相应制度上的改革。补足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短板,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有力的制度和机制上的“武器和装备”。时而且反复出现的问题,往往与工作机制的持续性有关,例如,加大对监所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巡回检察的频率,监所刑事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就会得到加强,反之,在外在压力减弱的情况下,监所刑事执行活动中不规范乃至违法违纪行为就会反弹。对于这类问题,就需要确保工作机制的持续性和长效性,将“专项整治”转变为“常规动作”。
结合系统思维和问题意识,优化相关工作机制
如果将系统思维和问题意识结合起来分析、研究问题,就会发现,“大问题”多是不同系统之间或者某一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存在不协调乃至冲突的情况,因而解决“大问题”就需要重新划清系统或者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及各自运行的轨道。“小问题”一般则是系统或者子系统内部出现运行不畅的问题,因而需要解决系统内部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就刑事法制而言,“大问题”是制度层面的,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解决;“小问题”则是机制层面的,需要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来解决。“小问题”的解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问题”的负面制约效果,但不能真正解决“大问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遇到的问题,有些就是“大问题”在刑事执行中的具体表现;有些则属于“小问题”,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机制加以解决。从现有刑事法律制度设计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覆盖面较广,针对不同类型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也面临不同类型的问题。监所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财产刑执行以及赃款赃物没收和追缴的监督等,在监督对象、适用法律、合作需求等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继续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推动改革解决制约工作质效的外部因素,同时要继续提升干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生产力”。
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强化系统思维和问题意识,有利于全面而深入地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深化对刑事执行和刑事检察政策目标的理解,有利于发现并解决真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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