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并通过对其的侵犯而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通过对其的侵犯指向社会管理秩序。但如果伪造、变造、买卖的是武装部队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由于军事机关亦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此时又同时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由于本罪属特别规定,对之应当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以后罪论处,更不能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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