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无期改有期徒刑的期限: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