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6-20
监视居住是对或罪犯进行的一种特殊监管措施,与坐牢相比具有更高的限制性和侵入性,会对被监管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和困扰。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他们并没有被判罚坐牢、但是由于涉嫌重大刑事犯罪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监管的情况下,法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措施。包括在家中安装闭路电视、跟踪器等设备、规定禁止外出、进出门户、接受家访、电话监控等限制措施。监视居住会对被监管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直接的干扰和侵害。例如,被监管人的行动范围受到了显著限制,社交和人际交往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同时,监视居住还会对家庭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影响,增加了被监管人的生活压力和困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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