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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5 14:31:59 来源:中国海警局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 2023年5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涉案财物处置
  第九节 鉴定
  第十节 辨认
  第十一节 技术侦查
  第十二节 通缉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十四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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