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服刑人员申请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确实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分析】
1、假释的主体必须是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接受法院判决处以或的服务人员,并且有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并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假释;
3、不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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