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在3000万,无论对于个人犯罪还是
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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