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与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但二审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就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作了修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新民事诉讼法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径行判决、裁定”改为“不开庭审理”,措辞更为严谨,也为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预留了空间。那么二审必须受理吗?
【法律分析】
二审不是一定会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