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无缘无故打嘴巴是不是叫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3-07-11 10:42:14

如果没有任何先兆,且被打者并没有做出对施暴者的恶意行为或言论,则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打嘴巴”,属于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法律解析】

“无缘无故打嘴巴”是指必要的事实先兆和合理防卫行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某人突然被他人打了一巴掌或几巴掌等轻微的打击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打者并没有做出对施暴者的恶意行为或言论,可以认定为无故打嘴巴,应该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进行处理。因为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即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故犯,具有较高的罪责。而寻衅滋事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即有针对性、煽动性、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性,罪责较轻。当然,案件具体情况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状态、时机、场合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被打者有过度言语辱骂或行动上的过激反应等,则可能会导致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如果施暴者是因为遭受被害人无端侮辱或恶意诋毁等严重侵犯,才做出了打人行为,则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无罪。总之,判定是否为无缘无故打嘴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进行处理,同时也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状态、时机、场合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