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物品禁止回收,第一类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第二类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第三类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最后一类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解析】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业的管理,以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获利途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3)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4)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