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清收员数额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而不履行清偿义务,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法律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分子也开始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以清收员为代表的非法集资行为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清收员行为的限制和规定也越来越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清收员擅自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徇私舞弊罪;数额巨大,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同时,如果清收员将所收取的款项挪作他用,并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而不履行清偿义务,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清收员所占有的财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对于清收员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清收员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则需要付出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个人防范意识,提高风险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