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补查补证。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2008年的《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也规定了相同意思的内容,即根据案件补证的易难程度,由审理室或检查室办理。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这说明如发现事情、证据有问题的,必须要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