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专职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听到最多的法律咨询是“《》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我家人或朋友根据这条规定会判多重?”众多的家属或朋友为何会不约而同提出这个的问题呢?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拘留的相关规定,拘留的期限为三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至四日,最长也就是3+4=7日。对于有多次作案(作案3次及以上)、流窜作案(A地作案后至B地继续作案)、结伙作案(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作案)三种情形之一的,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0日。
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拘留的期限可自查明身份之日起开始起算;二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