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23-08-24
司法解释就《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构成走私国家物品罪的,一般处5年以下或,并处或单处;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则对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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