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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4天没有上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8-28 16:34:52

提交了和解书和谅解书后,法院会根据本院的案件情况排期安排开庭审理案件。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那么,刑事拘留34天没有上检察院?

【法律解析】

看守所刑事拘留了31天还未移交检察院,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公安机关对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目前还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刑事拘留最长就是37天,未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批捕手续或者变更其它强制措施,对于无故羁押的,当事人家属可以要求释放。如果要是在拘留37天期满后,检察院还是没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留的,则属于违法羁押,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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