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的末尾,通常会看到这样一句话。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从正面反应了我国审判制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一审判决书下来,还在上诉期间,这份判决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去上级法院上诉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