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危害公共安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 或者 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