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 第一审程序 。根据 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