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法律分析】
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