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用户会大量收购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跑分业务,此时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据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那么就认定。若事先不知情未参与上游犯罪,但事后明知是诈骗等犯罪的赃款,而提供“跑分”业务的,构成。
【法律分析】
1.若事先知情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还提供“跑分”等业务,那么在审理中就会认定和诈骗的一同构成、等犯罪的共犯。
2.有些平台或者跑分用户为防止单一收款账户遭到封禁,会大量收购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跑分业务,此时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据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5张以上)那么就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十张以上);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五张以上);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若事先不知情未参与上游犯罪,但事后明知是诈骗等犯罪的赃款,而提供“跑分”业务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及资金流水1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涉及资金流水10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