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拘留时的饮食由拘留所供应。对于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是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不能随身携带。
【法律分析】
人在拘留所可以携带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裤、被子等。亲友所带的衣服经过检查,工作人员是会转交给被拘留人的。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