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四个标准如下: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借条为统一格式的,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法律分析】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如下: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或者在不同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或者担保债权金额超过1千万元;2、借款人一年内递增超过30%;3、在借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债权人一年内多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4、原告申请保全债务的,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的次数超过6次;5、连续3年全部案件均由同一被告独任审理;6、被告在其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7、全部案件无被害人出庭;8、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9、被告缺席审理案件平均超过3次;10、案件未履行金额超过50万元;11、被告在其企业经营范围内无相关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