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的幅度是10%到30%,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基础行从轻处罚,减少刑期。检察院侦办过程中会要求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包括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纳检察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减刑】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